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6248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初字第00272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日期 | 2016-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本金18379118.55元及利息1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罚息(以18379118.5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对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43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9688元,由被告恒顺达公司、闽光公司、华海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负担(此款已由交通银行预交,被告恒顺达公司、闽光公司、华海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交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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