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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543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20174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7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唐光平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433961.77元及利息71558.4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的罚息为310348.75元,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唐光平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57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周艳、林同、北京丽颜佳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唐光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周艳、林同、北京丽颜佳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唐光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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