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543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20174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77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日期 | 2018-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唐光平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433961.77元及利息71558.4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的罚息为310348.75元,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唐光平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57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周艳、林同、北京丽颜佳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唐光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周艳、林同、北京丽颜佳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海达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唐光平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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