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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尚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502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4247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7日,利息为274400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 二、被告容健华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容健华不履行第一、二项判决,则原告对被告容良伟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蓬江区紫茵庭园3幢X106车房、X107车房)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债权数额1400000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70元,由被告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容健华、容良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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