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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天骄鲟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079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郑民四初字第169号
    案号 (2016)豫01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超樾6800000元及利息1321142.86元(以6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约定利息月息2分计算。之后的利息仍按约定利息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二、被告田峰、田静、河南省百川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天骄鲟鱼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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