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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32579****44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曲中民初字第89号
    案号 (2020)云03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赛斯选煤技术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18036.86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赛斯选煤技术有限公司欠产费人民币1173800.97元,和2012年1至3月看守费人民币27579元,合计418036.86元。 三、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普赛斯选煤技术有限公司看守人员工资人民币1201379.97元。 四、由被告(反诉被告)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被告)云南普赛斯选煤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人民币116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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