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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7****41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民终8907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5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共计349,000元; 二、限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49,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8月24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不超过349,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06元,由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66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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