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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学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7****41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90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恢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众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1,498,800元及利息(以1,498,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众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东莞市众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元,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承担18,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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