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盛松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922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0粤06民终4836号 |
案号 | (2018)粤0604执8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749579.72元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7499.16元。之后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卢裕科、陈丽英、佛山市顺德区盛松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陈丽英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松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松路北二街12号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2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卢裕科自2016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出租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石湖路8号广进商务中心的外墙广告位(即LED屏幕)所产生租金收益,在2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68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56元,由四位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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