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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锦北)行罚决字[2020]0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0年03月02日,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蒋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将蒋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20年0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锦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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