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18]108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2月2日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1日,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御溪花苑小区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保安证的周宏,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御溪花苑小区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于2018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御溪花苑小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2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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