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19】第010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四川省聚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江油市三合镇石岭村原川西北甲醇厂“15万吨每年工业双氧水”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一处二层配电室及高压机房框架结构房屋,厂38.79米,宽14.4米,面积558.58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470882.94元;一处二层高压配电房框架结构房屋,长33.4米,宽25.02米,面积835.7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693664.2元,一处一层中控室框架结构房屋,长15.5米,宽13.128米,面积203.49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177443.48;一处二层污水处理设备框架结构房屋,长5.8米,宽45.55米,面积264.2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228268.8元;建设工程造价合计:1570259.2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四川省聚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在江油市三合镇石岭村原川西北甲醇厂“15万吨每年工业双氧水”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反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1570259.22元X5%=78512.96元(大写:人民币柒万捌仟伍佰壹拾贰元玖角陆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9
    决定机关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