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珠工商企吊字〔2017〕第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自成立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晖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汉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