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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信德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34****2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10425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191609742】。1、被告佛山市信德立电子有限公司、谢云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亮顺电子厂清偿货款30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被告佛山市信德立电子有限公司、谢云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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