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059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恢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远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思勇截止2017年8月31日的租金32389.5元; 二、被告四川远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思勇应付租金32389.5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7812.67元,从2016年9月1日起算;其中14576.83元,从2017年9月1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归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给付租金,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梁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8元,由被告四川远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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