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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059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3301号
    案号 (2019)川0181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汉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文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本金归还之日止,若未按上述判决内容支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清结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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