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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钟)应急立【202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江苏昊邦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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