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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尤米优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9MA****J0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11民初4344号
    案号 (2019)豫0211执1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杭州尤米优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摇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开封寰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600000元、系统提现60000元、A店加盟费130000元,共计79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杭州尤米优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徐摇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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