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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11MA****83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6832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2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元各项款项897万元及逾期利息(1.以5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以300万元基数,从2019年6月13日起;以292万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4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前述两项利息之和以300万元为限。);二、被告张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道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590元,由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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