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为程序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陕西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在西部网网站上发布了“巴马若水”广告。该广告产品为普通食品,该广告中有多处违法用语,其中“煮茶最佳拍档,是资深茶客的煮茶首选”的“最佳”为绝对化用语;“巴马若水?子夜,取水时间为每日子时(凌晨23点—1点),是罕见的‘生命之水’”为虚假宣传;“巴马若水能清除香烟毒素,解酒能力强,保肝护肝,缓解清除痛风痛苦”,是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用语;“被众多世界级的水专家誉为‘水中贵族’”,此内容为引证引言无出处。的行为。对该行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广告,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执行标准:(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的:1.没收广告费用,处以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的罚款(从轻);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普通商品违法广告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执行标准:(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的有广告费用的:2.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形);发布引证引言无出处的违法广告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执行标准:(二)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处罚:1.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执行标准:(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的有广告费用的:1.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从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228000元(贰拾贰万捌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0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饶建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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