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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谊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4MA****N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3民初3337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5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谊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胡少平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100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胡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4.5元,保全费1057元,共计2281.5元,由被告合肥谊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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