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0]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20946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13号501室,502室法定代表人:檀琳琳成立日期:2014-03-27。一、案件来源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1日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13号501室502室的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承认为举报人“刘梓锐”职称申报过程中伪造其个人就职信息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二、调查经过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问话,经调查,该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助理工程师咨询服务协议》和《湖南省职称代理服务合作合同》相关材料。同时当事人已确认收取举报人“刘梓锐”4500元服务费,且在办理“刘梓锐”职称申报过程中伪造其个人就职履历,侵害消费者权益。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举报人“刘梓锐”提供职称申报服务过程中,伪造其个人就职信息,违法所得4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檀琳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二: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场所;证据三: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四: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国泽身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本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第兴华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四、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五、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获得违法所得4500元,涉案金额较小,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节。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00;3、罚款9000元;罚没合计13500。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八、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檀琳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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