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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监罚决字〔2017〕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未经银监会批准违规开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二)未经银监会批准违规实施2015年配股工作;(三)安排企业代内部员工间接持有银行股份;(四)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员工自持部分和股权池部分的入股资金均为非自有资金;(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未报银监会批准;(六)变更持有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未向银监会报告;(七)部分高管违规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八)董监事薪酬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决定;(九)未按规定披露高管人员薪酬信息;(十)提供虚假统计报表;(十一)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超比例;(十二)未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信息;(十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十四)通过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方式,非真实转让多家分行不良信贷资产;(十五)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活动;(十六)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十七)违规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出具担保函。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7566.106815万元,并处1倍罚款7566.106815万元,对其他违规行为罚款1560万元,罚没合计16692.2136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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