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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监罚决字〔2017〕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二)腾挪表内风险资产;(三)将代客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本行自营业务,减少加权风险资产计提;(四)未按业务实质对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进行准确会计核算;(五)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资金账户管理不严;(六)利用结构性理财产品,将多笔同业存款变相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七)以保险类资产管理公司为通道,违规将同业存款变相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八)违规变相接受同业增信;(九)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报银监会审批;(十)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查审批;(十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信息;(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更换行长信息;(十三)杭州分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四)杭州义乌支行办理信用证和福费廷业务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十五)重庆分行违规提供同业增信;(十六)重庆高新支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十七)成都分行贴现资金当日回流至出票人账户;(十八)宁波分行未按业务实质对代理票据转贴现业务进行准确会计核算,同业投资业务违规间接接受第三方信用担保。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共计8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9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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