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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盛祥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盛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彦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459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1274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2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盈达节能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丽萍借款20万元,并自2014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二、被告尹丽英、被告昆明盛祥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盛祥分公司对被告大连盈达节能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淑萍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盈达公司、被告王淑萍承担,被告尹丽英、被告盛祥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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