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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0276****7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764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春生与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 二、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的东海东山镇北山路口东侧的房屋(三楼四房一厅和首层一间16平方米、40平方米的平房及空地)腾空交还原告; 三、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份共29个月的租金5.8万元(按每月20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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