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疏仁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58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69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28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00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被告张家港经典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3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73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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