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715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2006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41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 二、以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98%,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的利息。 三、以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以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25%,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丁一、周月以位于曹妃甸区大通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唐海国用(2009)字第0030200339号的土地使用权对本判决确定的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润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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