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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消)行罚决字〔2021〕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278号,法定代表人:余娃娜)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诸暨爱丁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