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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传罚〔2021〕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环镇北路235-2号的宁波北仑柴桥景伦口腔门诊部于A.2020年11月1日-2021年1月26日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将适用于121℃的下排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化学指示卡用于该门诊部134℃的预真空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消毒效果监测;B..2020年11月1日-2021年1月26日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对口腔综合治疗椅物体表面每天消毒。上述A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给予该门诊部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上述B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给予该门诊部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00元。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该门诊部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3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