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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8135****51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6033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凯鑫碗扣租赁站支付租赁费用90万元、违约金20万元,合计110万元。二、被告蓝日坤、朱叶芳对被告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9700元,由被告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蓝日坤、朱叶芳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146);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蓝日坤、朱叶芳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直接支付给人民法院报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6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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