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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75****30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2103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博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鼎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笔,一笔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一笔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59元,由被告江苏博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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