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0005****35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2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1)辽0292执恢1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2320581.87元;二、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4474.81元;三、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以2320581.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75元(原告预交44169元),由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518元,由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61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联兴石油焦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余13494元,退还给原告大连富丽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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