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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英利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守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055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红民初字第757号
    案号 (2013)红执字第01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03
    发布日期 2014-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顺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垫付款7969401.98元,及截止到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19942.77元,合计7989344.75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天津英利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康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叶超、被告叶培对被告天津顺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725元,由被告天津顺茂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英利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康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叶超、被告叶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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