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61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民初351号
    案号 (2021)晋01执恢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兴银晋(短借)2015-花园-255号、兴银晋(短借)2015-花园-2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按照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应当核减) 三、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讼代理费20万元。 四、被告山西雅普兰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欣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国富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新恒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彭占龙、被告樊旭英、被告程腊生、被告翟封振、被告王霞玲、被告黄朝阳、被告王春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92667元由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