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7****8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4982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利息一百七十一万三千四百元,并支付从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三五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 二、如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可与其协商,以其抵押的设备(见附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彭占龙、樊旭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万四千零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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