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0067****8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初字第1120号 |
案号 | (2019)晋01执6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新恒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501212.40元(算至2018年9月10日)及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照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王春琴对被告运城市新恒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段建军对被告运城市新恒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4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办理了他项权证)折价霍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贷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501212.40元(算至2018年9月10日)及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照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照本判决约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06元,由被告运城市新恒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王春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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