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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7****8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初字第1119号
    案号 (2019)晋01执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5811282.17元、利息、罚息、复利26602373.47元(算至2018年9月10日)及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800万元贷款罚息按照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45811282.17元信用证垫款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昆明信瑞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彭占龙对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樊旭英对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76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昆明信瑞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7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868元,由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昆明信瑞包装有限公司、彭占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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