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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霞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7****8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3426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2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88050元(含质保金13500元),并以所欠剩余工程款74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怡建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1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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