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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通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桂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58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深仲裁字第878号
    案号 (2018)粤03执2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519,170.1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因货款纠纷引起的一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共计人民币8,891.9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19,170.1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10日为人民币31,150.21元);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六、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3,566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60.38元。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395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三被申请人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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