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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处罚〔2022〕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50661.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