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20〕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3.25元;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315.93元;三、罚款2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国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