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0〕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3.25元;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315.93元;三、罚款2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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