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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19〕3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在网站网页公司介绍(简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禁止用语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国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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