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13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三类第(三)项第1点之规定,对你公司2014-2016年度少缴营业税29521.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6.39元、房产税2804.05元、印花税18390.2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26391.16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四类第(六)项第1点之规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2037.5元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即31018.75元。以上处罚款合计57409.9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9 |
决定机关 | 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寿莉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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