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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志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701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3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08
    发布日期 2015-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9788447.84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的欠息金额为1457528.3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对未清偿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富贸易有限公司、何二虾、刘淑玲、劳志球、劳耀初、劳志华对上述第一项佛山市顺德区盛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八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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