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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绿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924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72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绿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景民欠款本金1895327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应以本金18953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邯郸市春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18元,由邯郸市绿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春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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