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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9****80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7277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田贺佳借款32,600元及利息203.49元; 二、被告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田贺佳自2018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田贺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15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一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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