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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小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852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85号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30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小保、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爱华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 二、驳回原告陈爱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小保、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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