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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小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852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82号
    案号 (2015)泾执字第00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30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小保、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左本泉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左本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4765元,由被告汪小保、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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