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852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恢1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前给3付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530666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9%为标准,自2014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有权以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泾县字第201315417号项下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汪小保对被告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9225元,减半收取24612.50元,由被告安徽天丰粮业有限公司、被告汪小保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15年3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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