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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882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1781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明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骞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执行)。 二、原告陈骞对被告陈明忠和徐长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蜀门南路赛格.依达景苑二期1幢1至3号房屋拍卖、变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拍卖、变买抵押物后的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陈明忠和徐长英所有,不足部分由陈明忠清偿。 三、被告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明忠的第一项债务在第二项抵押物拍卖、变买的价款不足清偿第一项债务部分向原告陈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明忠追偿。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明忠、徐长英、四川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钏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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